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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密市工信商务局关于畅通经营场所消防通道的安全提示

时间:2026-07-14 22:29
来源: [原创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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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密市工信商务局关于畅通经营场所消防通道的安全提示

各经营场所管理方、商户:

消防通道的畅通是迅速扑救火灾、抢救人民生命财产、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前提,不能随便占用,必须时刻保持畅通!为切实做好经营场所生命通道畅通保障工作,现作以下安全要求和工作提示:

一、严禁占用、堵塞生命通道和安全出口

不得在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通道堆放货物、设置摊位、摆放展架等障碍物,确保生命通道畅通。

二、常态化整治生命通道

管理方定期组织对经营场所内疏散通道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开展拉网式专项检查,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,闭环管理。

三、加强日常防火巡查

节假前、后时间段、人流高峰时段等,应适当增加巡查人员和巡查频次,及时发现并制止占用、堵塞生命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行为。防盗窗禁止全封闭,禁止锁闭安全出口。

四、优化人流货流疏导

合理规划经营场所内经营区域、人员通道布局,设置清晰的疏散指示标识,在人流密集区域安排专人引导,避免人员拥堵,保障通行秩序。

五、设置警示线或安全告知

在通道两侧设置警示线和两端设置安全告知,提示商户积极参与,共同维护市场安全秩序,保障生命通道畅通。

六、加强安全警示教育,做好火灾逃生演练

通过集中观看警示教育视频或入口处等设置警示宣传栏,警示占用生命通道的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。定期做好火灾逃生演练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
第二十八条  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
第六十条  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:

消防设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、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
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的;

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;

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;

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,妨碍消防车通行的;

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;

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
个人有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、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行为,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。